《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
一是能量和营养成分。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
二是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三是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