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何做好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一、运维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原则上应设定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的,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浓度应为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40%至60%;
(五)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按照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告。水质自动监测设备72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应安装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应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重新验收;
(七)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天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少于一次。监测数据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八)未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九)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校准和校验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十一)定期维护视频监控、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其附属设施;
(十二)化学需氧量和重金属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异常处理】重点排污单位受生产工况、设备故障、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数据标记,并上传证明材料。
三、【执法监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工作,负责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环境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执法工作。
四、【数据运用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经相对人确认,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五、【超标判定】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标准要求有效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六、【超标响应】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省级监控平台推送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其他生态环境违法线索信息,应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监控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违法认定
七、【未按规定安装】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应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应监测的指标未监测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
八、【未按规定联网】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九、【不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未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尚不构成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七)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单台(套)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60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监测数据与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自动监测设备经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连续两次均不合格的、不合格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第二次检定或校准的;
(十)一个自然月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十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通入标准物质或质控样,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十、【逃避监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或者标记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